- 【发布单位】作者:鲍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30 09:4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太原界定五类传销行为 对组织者最高可罚20万-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通过了《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将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最高可处20万元的巨额罚款。
新通过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中明确界定了五类行为属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这五类行为分别是:组织者、参加者引诱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以此牟取利益的;组织者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收益,而是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利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未经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办法》中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参加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办法》所称组织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策划、筹备、发起、宣传、运作行为等,或者直接发展成员5人以上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被组织者劝诱、招募加入传销网络,接受组织者指令,在传销组织中居于从属地位,且直接发展成员不足5人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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