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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实施国内首个义工条例:义工不是廉价劳力-
  • 【发布单位】作者:郑小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9 15:02: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实施国内首个义工条例:义工不是廉价劳力-

深圳立法支持规范义工服务,《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将于七月一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内地首部专门针对义工方面的法规。


深圳开展义工服务已有十五年,全市注册义工累计提供服务超过一百万人次。过去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社会上存在一些误解,把义工当成免费钟点工,当作“免费劳动力”呼来唤去,一旦出现事故,责任也难以界定。

《条例》称,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这意味着,义工不是任意差遣的“廉价劳动力”,而是依法为确实需要的人和组织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而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条例》提出,公安、城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义工服务工作给予支持。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

《条例》同时指出,若义工好心做了坏事,如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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