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蓝天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15:25: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出台-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近日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施行,江西开采保护性矿种将受法律约束。条例明确规定,保护性矿种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违反条例者将受到严厉惩罚。
据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包括黄金、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又是我国出口优势矿产。江西保护性矿种丰富,黄金、钨矿保有储量居全国第2位(黑钨矿居全国首位),锡、稀土矿居全国第6位(重稀土矿居全国首位),锑矿居全国第13位。其中,中重稀土和钨矿保有储量分别占世界28.64%和16.07%,被誉为"世界钨都"和"稀土之乡"。
为有效、合理开采利用保护性矿种,江西将对其开采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如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负责保护性矿种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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