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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修改民诉法着力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25 08:51: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修改民诉法着力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他说:“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王胜明说。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这个议案的质量较好。”王胜明说,为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积极提出高质量议案、促进立法工作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草案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对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补充,从5个方面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草案从3个方面解决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草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草案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此外,草案还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草案还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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