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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7月1日施行-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规定了信访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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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6-28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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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7月1日施行-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规定了信访办理期限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根据有关报道,利用信访渠道,2004年各级保险监管机关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近300起。为进一步理顺信访办理程序,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即各地保监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信访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保监局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当面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保险信访网络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及时查询相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保险合同售后服务纠纷不予受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信访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保险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等行为以及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等进行信访。《办法》指出,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等事项的,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对于信访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

                         规定了信访办理期限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证,并依照有关程序处理。《办法》要求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违规办理要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对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受理后应当直接办理,不得转交被信访人的上级单位处理。

     对于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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