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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长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最高将罚款3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张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27 18:28: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长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最高将罚款3万元-

记者27日从吉林省长春市政府获悉,《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据了解,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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