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扬眉 仇晓琴 王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9 13:20: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8月1日施行-
商品房首次出售登记发证将更规范,浙江省杭州市民今后申办土地证也将更加便捷。经杭州市政府审议批准,新的《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昨日公布,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新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并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房屋出
售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确认盖章。购房者则可凭此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次出台的新办法对原办法(1994年曾发布)作了适当调整,其中一大特点是对地下空间登记发证作了新规定。比如,你是依法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就可申请登记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其土地权利则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同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确认为地下空间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确认为地下空间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的首次明确,为日后发放地下空间产权证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由于地下空间登记发证的技术性较强,具体办法还将由市国土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作决定。
完善了土地登记程序,是新办法的另一亮点。据介绍,新办法删减了土地初始登记等部分规定,增加了土地登记的“公告”等程序,从而可有效维护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土地登记久拖不决的情况以后也有望避免,因为新办法增加了暂缓登记、不予受理土地登记情形的规定,并在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材料要求、受理时间、办结期限等方面,作了更简洁和有利于申请人的规定。
土地登记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是此次新办法中的又一大特色。据了解,新办法告知广大老百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相关权利人也具有对土地登记行为的申述、检举权和登记资料查询权。对伪造、涂改、复制等几种危害性较大的土地登记违法行为,新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据悉,为有助于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新办法同时还对农村宅基地、土地分割登记、土地发证等分别作了新规定和修订调整,并第一次提出,没有特定使用者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应由它的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文章原载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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