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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7-16 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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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8月1日实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要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替代了《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8月1日实施。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规定》指出,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资格考试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规定》中列举了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的情形,指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将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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