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意见稿:优先使用历史地名-
  • 【发布单位】作者:林苗苗 孔祥鑫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2-05 11:0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意见稿:优先使用历史地名-

在命名中优先使用历史地名、原有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等,这是北京市质监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据了解,《标准》是在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基础上经进一步深化、提炼、修订而成,将维护地名秩序,促进地名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城市文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标准》中很多内容都强调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比如,应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优先使用历史地名。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应充分保留历史地名,挖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根据分级保护原则,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对列入其中的地名按“就近保护”原则,切实予以保护。

对于存量地名资源丰富的地区,《标准》提出,在从存量地名中选取命名时应在知名度上用高舍低,在指代地理实体上取大舍小,在遗存年代上留久舍近,在文化品位上采雅舍俗。

对于难以直接使用的历史地名,《标准》提出宜将名称雅化,或用其谐音,以保留同历史地名的内在联系。比如,“粪厂胡同”改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为“时刻亮胡同”。

具体到道路的命名,“大街”“街”“路”“大道”“道”“巷”“条”等属于道路通名。根据《标准》,“胡同”作为北京历史地名的重要部分,应予以保留并保护。而道路专名应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区域规划功能。

此外,《标准》明确提出,在地名的采词用字上,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或外国地名作地名,不宜以现代人名作地名,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名称作地名。地名命名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外文混合使用。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及改、扩建道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地名资源分析与文化遗产保护、采词用字、命名、重名和更名处理以及地名规划报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标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