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湛 熊婧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9 16:34: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7月起施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加强重庆市防灾减灾工作,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重庆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日(29日)上午10时,重庆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下月1日起,重庆市将实施《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天气,市民除了通过手机短信等获得气象灾害信息外,街头也将随处可见预警信息。
据介绍, 重庆因地形地貌原因,气象灾害特别严重,除台风以外的所有气象灾害我市均有发生,仅2007年气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5.2亿元,08年也有29.1亿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如果能够及时收到,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往往能够挽救人民群众的生活,减少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勇俭介绍,我市从2005年开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但因为信息传播渠道不够畅通、信号传播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信息覆盖面较窄等,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防御灾害的最佳时机。
鉴于上述情况,重庆市政府决定7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气象局副局长李良福介绍,该《办法》共十九条,将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森林火险等13种气象灾害,按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了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建立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联动与合作机制。今后,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天气,市民除了通过手机短信等获得气象灾害信息外,学校、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大型广场、旅游景点和乡镇的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也会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