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19:05: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出炉-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正式出炉,预计最快明年3月正式出台。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共6章181条,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 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并首次明确规定曝光官员包“二奶”不侵权。
披露歌星影星隐私不侵权
草案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等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员王竹说,公众人物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物,比如歌星、影星、政治领袖、政府官员、著名学者等,他们的一些行为事关公共利益,一些隐私可以被公开。各类公众人物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所不同,他们的隐私保护范围自然也不同。比如,歌星、影星的恋情、婚姻状况等隐私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魅力以及公众喜恶等,因此曝光这些一般不认为是侵权;政治人物有关职务、人品等信息,比如行贿、受贿、上班打麻将、“包二奶”等情况直接关系到他是否合理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等问题,曝光这些一般也不构成侵权。
个人性生活细节不能公开
“具体哪些隐私可以披露,还要通过个案认定。”王竹说,关于个人性生活的具体细节、个人非常隐蔽的身体缺陷等信息被称作“隐私”,无论如何都不能公开。而与职务相关的隐私,比如官员行贿、受贿等,因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再隐秘,再事关隐私都可以披露。至于介于两者之间的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能披露,要通过个案认定。如果公开信息,则比较对公共利益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对个人的伤害之间哪个更大,以此决定是否可以披露该隐私。“不过凡事都有一个度,如果披露公众人物隐私超过一定范围,仍然构成侵权。”王竹说,草案也规定,超过必要范围的也会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保护个人信息
除隐私外,草案还对个人信息进行特别保护。为和即将出台的征信条例对接,规范我国建立信用社会过程中信用信息使用,草案还特地规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毁损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征信机构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公益诉讼
草案还规定,“检察机关或者公益团体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污染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害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排污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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