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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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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7-07 1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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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将出台-

为了治理严重的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重庆市将出台《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专门立法防治尘污染,这在全国尚属少见。近日,该法已经通过听证。


该法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植物种植、道路保洁、矿山开发、工业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的扬尘、粉尘、烟尘污染防治措施,将一些严重的尘污染禁止行为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避免了以前对尘污染制止难、处罚难的状况。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建筑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每日需用混凝土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办法》要求,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施工,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现场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建(构)筑物拆除完工3日内清除建筑垃圾;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土地或整治完工后的土地,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应当铺装或绿化;园林绿化施工,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行道树池应当绿化或覆盖;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花台边沿;适宜绿化的裸露泥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主干道的车行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主干道的人行道每周至少冲洗1次。

《办法》还强调,具备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条件的,现有的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应当改用清洁能源;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不得使用煤以外的高污染燃料,并应当配套建设尘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办法》还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和机立窑、湿法窑、中空干法窑等水泥生产线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并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尘污染治理设施。

对近年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问题,《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居民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不得新建、扩建产生烟尘污染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烟尘污染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此外,《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施工扬尘的项目,应当将防治尘污染的费用列入项目概算,这使尘污染防治有了经费保证。因为尘污染因子不好核算,该法的处罚主要以违法行为加日期来计算,如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尘污染治理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日5000元的罚款。”

尘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办法》划分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为了防止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等问题,《办法》制订了行政首长问责、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方式。

据介绍,《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重庆市建委、市市政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园林局、市交委等多个部门和主城各区政府的意见;借鉴了北京、上海、沈阳、成都等城市的尘污染控制成功措施;邀请了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协城环委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参事、法学专家等人进行论证并数易其稿才最终形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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