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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监会就修改非公办法征求意见-删除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披露时限性要求
  • 【发布单位】作者: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17 11:00: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监会就修改非公办法征求意见-删除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披露时限性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中国证监会16日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管理办法》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转让场所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一同成为股票公开交易转让的场所。

根据《国务院决定》,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同时,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另外,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是否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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