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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苏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01 13:44: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全性地方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31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荣宝、副省长金德水到会并讲话。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条例》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特别对确保安全生产的相关投入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高危行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比例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根据《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负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还确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对机械冲压设备使用的特别监管措施。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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