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时锋 林晓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3 16:58: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餐饮业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办法实施-
日前,《黑龙江省餐饮业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记者从省卫生部门了解到,饭店采购原料时如果不向供货方索证,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款5000元。
据省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省餐饮业数量的不断增加,餐饮业的原料采购是否安全成了一个关键问题。从我省目前情况看,仍有一部分餐饮业经营者在食品及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购进了卫生不合格甚至质量不过关的粮油、米面、肉、蛋、蔬菜等食品和原料;还有一些饭店使用的食品及原料来源不清,食物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保证餐饮业食品及原料的卫生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黑龙江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餐饮业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粮食、酒类、食用油、肉类等11类食品及原料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购货凭证(发票、信誉卡等)。另外,《办法》还要求采购人员应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以及感官鉴别常识;建立食品库房索证验收记录台账;食品入库前应有专人验收,验收人员应查看所购食品及原料与索取的证件及检验报告是否一致。餐饮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不索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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