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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个人年购汇额度提高至5万美元
  • 【发布单位】作者:但有为 禹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17:07: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个人年购汇额度提高至5万美元

个人年购汇额度将大大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宣布,从2007年2月1日起,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由2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明确表示,放宽个人年购汇额度,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将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此举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细则》同时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个体工商户也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

值得指出的是,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要求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

在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方面,《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另外,根据反洗钱的规定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要求,《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例如: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

(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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