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5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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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订后出台-
北京市政府日前通过新修订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新修订的法规共有6处改动,包括提高市民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加大对个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力度等。
据参与修订法规的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对法规进行调整是为进一步减轻北京市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修改后的法规正等待市政府最后审批签发施行。此外,他还对法规修改情况进行了解读。
关于报销药费
调低市民支出比例
原条文: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相应比例分担。例如,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职工要支付20%;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职工支付15%;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职工支付10%;超过4万元的部分,职工支付5%。
修改后:取消1万元那个节点。计算方法改为,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职工支付15%;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职工支付13%;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职工支付10%。
解读:这个条款实际就是提高了市民的报销比例。比如,原来在三级医院花了1万元钱医疗费用,只能报销8000元,个人要付2000元;按修改后可以报销8500元,个人只需要支付1500元就可以了。
关于修改程序
授权市政府微调法规
原条文:根据不同情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5种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这5种情形是: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1%;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2%;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4.8%。
修改后:市政府对上述所列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的需要进行修改,只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再报请市政府批准即可生效。
解读: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工资和缴费比例极容易发生变动,哪怕是一个丁点的变动都要重新修改法规。给市政府授权使修改更简单、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违规处罚
违规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原条文: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修改后:如果个人、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行重点检查,并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个人骗医保可按三倍罚
原条文: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转卖用医保基金报销的药品牟利,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还要对个人处骗保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骗医保同样罚
新增一条:如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进行追回,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骗医保金未成功也罚款
原条文: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修改后:补充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但未对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也要处5000元以下的处罚。
解读:本次修改对个人、单位、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没有骗保成功且没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也要被处以罚款。
这个修改主要是为了在提高报销比例的同时,更好地规范个人参保行为。同时,这样可以规范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和报销医疗保险行为,减少上述单位与个人合伙骗取大额医保基金的事件。(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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