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2-16 09:38: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听证会范围-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建立完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机制。
建立法律案审查制度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黄献中委员说,草案在这方面增加了很多规定,比如举行立法听证会、吸收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法律起草工作、完善法律案表决机制等。这些措施对提高立法质量都是很有利的。
黄献中建议再增加一方面内容,就是建立法律案的审查制度,审查其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与相关的同位法是否矛盾以及在新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是否会有不适应问题等。这样更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建议在修改中完善。
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
“建议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王明雯委员说,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符合。
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王明雯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改为“应当”,目的是要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调研和审议法律案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沈春耀委员说,现行立法法规定,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最近这几次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在这方面还有新发展,不仅一个月前把草案发给代表,而且在会前组织代表进行阅读和讨论,收集意见和做好会前准备,包括说明有关情况、解答一些疑问等,确有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上会之前还有机会再完善。比如物权法的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建议将这些新的立法实践写入立法法。
应加强公众立法参与
全国人大代表许虹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机制,包括在举行立法听证会时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过程、形式等,比如应广泛听取基层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草案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白志健委员说,上述规定中的两处“可以召开”、“可以吸收”应修改为“应当召开”、“应当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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