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菲 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30 11:03: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法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职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法律同时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法律还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此外,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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