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慧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1 1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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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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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 降低个人年终奖所得税-
今年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政策,改变了以往的年终奖计税方式。
这个“喜讯”政策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此前,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应纳税款。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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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章原载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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