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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消防安全新规:高层消防设施维保经费有保障-
  • 【发布单位】作者:苏晓轩 任松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1 16:31: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报业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消防安全新规:高层消防设施维保经费有保障-

6月1日起,《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一全省首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政府规章,对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等首次作出明确规定。


据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李立志介绍,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为高层建筑。目前全省共有高层建筑3万余幢,其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300余幢,以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居多。2009年以来,我省高层建筑共发生火灾229起,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410多万元。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曹奇告诉记者,当前多产权、多使用权及老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比较突出。《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由此解决对消防安全责任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了这些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经费的来源。其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在消防设计技术方面,《规定》要求除执行国家有关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外,大型高层公共建筑还应执行消防控制室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间)、外保温材料使用不燃材料等技术要求。在建筑改造或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该《规定》要求,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在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高层居民住宅建筑的住户应严格遵守或执行电(燃)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规定,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护消防设施、器材,掌握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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