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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丁国元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20 15:11: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

?? 国家发改委针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业鱼龙混杂、易滋生腐败的现状,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将从11月1日起实施,力图从源头加以铲除。

    《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它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国家发改委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文章原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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