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法亮点频现 "东方之花"必将更加绚烂-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30 09:5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法亮点频现 "东方之花"必将更加绚烂-

8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备受关注的人民调解法。


这一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法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这有利于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专家指出,人民调解制度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有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必将更加绚烂绽放。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据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2万个,形成了遍布全国城乡厂矿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主要形式。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也有了新发展。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这一法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调解人员298万余人,占调解人员总数的60.3%。

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以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法律对人民调解员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三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四是规定了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五是在人民调解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人民调解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用以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践:

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

二是规定了调解员的选择和调解的方法步骤。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