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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警察优抚优待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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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11-05 09:00: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警察优抚优待办法出台-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实行《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以切实保障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继2000年4月份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项旨在解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问题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各类优抚对象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该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和海关缉私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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