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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朱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09 19:52: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5年8月23日,深圳“校巴撞人”事件令社会各界再次关注校巴安全。事隔8个月后,市政府正式出台《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深圳校巴要持许可证上路,车身更要喷涂统一标识。违规者将被罚款1万元。


车身要贴统一校巴标志

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告显示,《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都属于校巴范畴。

今年6月1日起,深圳校巴开始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各中小学及幼儿园,每年都要把本校校巴的详细资料上报市教育局,再由教育部门统一拿到车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对于符合条件的,交警部门将发放《校车许可证》,并张贴由深圳市教育部门和交警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校巴标志,才获批上路营运。

交警部门一旦发现有学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证》,不仅会依法撤销《校车许可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无证上路的校巴,交警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万元罚款。

校车司机驾龄须5年以上

《办法》提高了校车驾驶人的准入门槛。只有具备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才能驾驶校巴。学校更换校巴司机,也需要征求交警意见。否则,交警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如果校车驾驶员与《校车许可证》上登记的驾驶员不符,也会被交警部门扣车。

《办法》规定,对于因校方管理失职,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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