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顾瑞珍 崔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10:13: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水污染防治法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当日在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做了四方面的修改: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作了规定。
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专门作了相关规定,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中国环境科学院水环境研究所所长郑丙辉介绍说,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地质矿产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相对有了一个提高,现在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将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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