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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出台地方性法规整治“野蛮快递”-
  • 【发布单位】作者:谭元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29 15:59: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出台地方性法规整治“野蛮快递”-

新华社武汉5月29日电 邮件、快件被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类情况,湖北出台地方性法规,授权邮政管理部门对“野蛮快递”现象责令相关企业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邮政条例》,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邮政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通过本省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去年底发生的“夺命快递”事件引发全国关注。《湖北省邮政条例》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依法进行验视,对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违者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湖北省邮政条例》还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违者由邮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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