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30 13: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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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
在11月27日结束的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规定,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奖励和保护。
该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公安、民政、财政、司法行政、卫生、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奖励和保护工作。
关于奖励问题,条例规定,按照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范围内的影响,分别由三级政府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上、5000元以上奖励。在保护方面,条例具体规定了有关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从行为确认地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因见义勇为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人员,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供养亲属,由行为确认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救助。
为保障奖励和保护经费的来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 (文章原载《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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