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30 14:08: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制止城市不文明拆迁-
日前,福建省建设厅正式出台了最新修订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凡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采取了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同时,拆迁单位还必须提供拆迁过程中的音像资料,以作档案保留。此次出台的新规将从今年8月起正式执行。
新规要求,今后新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已领取营业执照;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注册资金不低于75万元人民币;有专职建筑结构工程师1人,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核发《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核发。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还必须要接受过专门的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需载明委托的形式、拆迁地点、范围、任务、费用、安置方式、时间、安置房和周转房的数量和提供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须订立的其他内容。拆迁委托合同应报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拆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保护拆迁人的商业秘密和被拆迁人的资料。
针对近年来各地频频出现的野蛮拆迁行为,他们还特别规定:拆迁单位必须建立和保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资料。其中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要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在拆迁完毕后两个月内,拆迁单位要将房屋拆迁项目工作总结及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报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凡出现了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资格证书》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采取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的方式承揽房屋拆迁业务的;无证拆迁的等4种行为,都将一律被视为违法。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相关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滥用职权,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或者因政策水平低,激化拆迁矛盾,群众多次投诉的,将被调离拆迁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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