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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2-02 1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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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性发展-推广草畜平衡技术 支持人工种草 储备饲草饲料 改良牲畜品种 推行舍饲圈养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作为《草原法》的配套规章,农业部制定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草畜平衡制度,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合理利用草原,严格控制载畜量,从根本上扭转草原超载过牧的局面。
据报道,我国近4亿公顷的天然草原中,有90%的可利用草原已有不同程度退化,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除自然因素外,造成草原加速退化的重要原因是,超载过牧、乱采滥挖等人为破坏草原生态和对草原资源过度的开发利用活动,草原持续恶化的趋势不但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
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要实现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办法》指出,要在牧民中间开展草畜平衡的宣传和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为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办法》加大草畜平衡的管理力度,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责任书的有效期限等。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加快牲畜出栏、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等措施,实现草畜平衡。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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