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郝中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16:25: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发布-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获悉,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发布。
北京市制定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基本框架是: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人员、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办理;继续实施医疗减免政策。农村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诊时,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对特困人员给予重点照顾。农村五保对象和民政部门管理、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民政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报销办法,按原有政策执行;与临时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过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对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放宽了对医疗救助病种的限制。现行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危重病,未涵盖脑血栓恢复、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常见病,但实际上这部分费用支出很大,所以,在继续执行危重病救助政策基础上,将部分慢性病、常见病纳入了救助范围;降低了救助起付线。现行政策中,救助对象需自付1000元后方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导致部分低收入人员难以进入救助范围,这次将起付线下调为500元。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扩大了定点医院的数量。各区县在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承担本地区医疗救助任务的基础上,将定点医院扩大到非营利性一级医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上述医疗机构范围内指定2-3所就医,给群众就医带来方便。
(文章原载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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