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韩维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6 17:32: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持证作业人员,将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这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月10日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做出的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进行了明确界定外,还对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程序、考试和审核发证的程序、证书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发证的权限,《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文章原载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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