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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10-01 1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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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特别
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李至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因此,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二是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保证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和依法进行。近几年来,监察部和各级监察机关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先后印发了《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多次召开监察机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座谈会,研究改进工作,理顺工作关系,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注意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不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追究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据统计,2001年以来,仅监察部就先后参加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6起,在已结案的27起事故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54人,移送司法机关140人。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5人,厅级干部60人,县处级干部15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193人,其他人员45人。
记者:从监察工作的角度,您如何看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
李至伦:出台这个规定很及时,很有必要,也很有针对性。多年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给我们一个感受,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原因除了现行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以及违法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原因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负责同志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工作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坚决,措施上不得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
二是有些职能部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甚至失职渎职。特别是一些管理部门违规发放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或者越权审批,致使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冒险作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得以开工生产。
三是有些执法监督部门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有的以罚代法、以罚代管;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督促落实不力,致使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解决。今年3月份,山西朔州平鲁区细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经调查发现,该煤矿开采技术落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能力生产。对这些安全隐患,当地有关部门去年11月份前就发现了,却没有认真监督其停产整顿,最终酿成了事故。
另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也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在贯彻落实中大打折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存在着腐败问题。这些腐败问题隐藏于煤矿审批、颁证到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表现形式多样,如:公职人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在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收受矿主贿赂,滥用审批权,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为煤矿违法生产充当“保护伞”,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等。
以今年的情况为例,如:7月11日,新疆昌吉自治州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经调查,阜康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收受该煤矿礼金,并以别人名义参与该矿的煤炭运输营利活动,2002年8月以来共获利近16万元。另外还发现有哈密煤业集团部分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在该煤矿入股。
又如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经初步调查,发现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某,安监一处处长谭某、副处长王某等收受矿主曾云高等人的贿赂,违法违规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兴宁市有关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单位拉赞助,个人收红包”的问题。另外,还发现有领导干部在该矿入股的问题。官商成为一体,利益共享,谈何监督管理?此案还在深入调查中。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在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从严的要求和责权一致的原则,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的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特别规定》在许多方面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较突出的,一是强调了“重在预防”的思想,既要搞好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更要重视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二是界定了事故隐患及煤矿企业生产合法与非法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权和相应的责任,各方的责权界限更加清晰。这要求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监察对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三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惩处措施相当严厉,体现了用“重典”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监察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执纪。四是对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要求监察机关拓展视野,把惩治腐败作为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严厉查处煤矿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记者:《特别规定》对哪些行为规定了行政纪律责任?
李至伦:《特别规定》明确和加重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对煤矿生产负有管理责任部门的责任。
一是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用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煤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部门不依法履行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李至伦:落实好《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当一个地方出了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时,有的当事人觉得委屈,还有人替他们求情说话希望减轻处分。说到底还是相关人员在这个问题认识上还有差距。如果这也觉得委屈,谁又替死难者想想,谁又替他们说话?有的同志讲一个地方这么大,这么多人口,现在的社会构成又越来越复杂,哪个角落存在隐患,政府哪里管得过来?对此,正如《特别规定》指出,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但这并不能否定政府应尽的职责。《特别规定》还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主体、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管理的难度在加大,及时发现和排除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在内的各种隐患工作难度也在加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各级政府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把预防各种事故隐患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做得扎扎实实。辖区内出了群死群伤的大事故,相应的救助处理工作当地政府责无旁贷;如果事故原因当中还有监管不力的问题,那么当地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恐怕在世界范围都是此理,更何况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们的干部做了十件好事,那都是应该的,有一件事没办好,该承担责任还得承担责任。只要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不仅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而且真抓实干,真正把功夫下到了,就能够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力量都有效动员起来,就没有办不好的事。
各级监察机关也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认真学习《特别规定》,领会精神,熟悉条款,扎实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国务院的政令畅通。当前,着重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深入实际,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落实《特别规定》的情况,督促其按要求排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经营。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配合、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煤矿生产秩序整治工作,该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下决心坚决关闭取缔。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活动,促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对《特别规定》实施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抓紧查清事故原因,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失职渎职的党纪政纪处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特别规定》实施后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事故查处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深挖细查腐败问题。腐败不除,矿难难止。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腐败问题作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重要环节来抓。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规定,凡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法从严查处;对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迁就。要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渠道,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查处那些在煤矿入股而又不主动撤资和申报的行为。对一些部门发生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不管是否酿成事故,都要依法惩处;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敷衍应付、充当保护伞、隐瞒事故真相、对抗事故调查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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