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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现有法律不成体系且操作性不强专家建议-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另起炉灶”-
  • 【发布单位】作者:张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21 11:03: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现有法律不成体系且操作性不强专家建议-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另起炉灶”-

安徽潜山一校长12年性侵9名女生;海南一小学校长和一名公职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贵州女童遭父虐待,被开水烫头、针扎手指、鱼线缝嘴……


距“六一”国际儿童节仅不到10天,然而数件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却给这本该充满欢愉的日子蒙上了阴影。大家在震惊与痛心之余,不禁要再一次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孩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20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为有效遏制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应对未成年人保护单独立法。

相关法律只停留在倡导宣传角度

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了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截至2008年,我国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或条例,29个省区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县、区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

但皮艺军却指出,很大程度上,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倡导、宣传角度,没有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要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一再发生,皮艺军的建议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单独立法。

“因为从认知能力来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是社会化不完整的人与成熟人之间本质的区别,所以法律上应该‘另起炉灶’,不要满足于在成人法律中添加少年司法的权宜之计。”皮艺军说。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111处修改。其中有一处修改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虽然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很多少年司法的条款,但由于不独立,用的仍是成人司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而且,这些法律虽然加入了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但没有出现少年权利优先、少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很难达到对于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皮艺军指出。

皮艺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未成年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建议已呼吁多年,却始终未能付诸实际,导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难以有效处置。

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都应该出台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如何“另起炉灶”?皮艺军认为,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该起草颁布,才能够独立。

“就像人民法院有组织法一样,少年法院也应该有少年事务处理组织法,对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隶属关系等作出规定;出台实体法,对少年犯罪和少年保护都加以规定;同时,出台少年司法的程序法,明确涉少案件到哪儿去起诉、由哪些机构来审理等。”皮艺军具体说道。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力求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大保护,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其中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让其独处,也不得交由未满16周岁的人代为照顾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讨论。

对于广州市的这一立法,皮艺军表示肯定。他说,虽然草案不能独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待商榷,但值得肯定的是草案诸多规定都进行了细化,规定得细才好操作,才有希望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不只要单独立法,而且要细化规定,以便有可操作性。”皮艺军表示。

成立国家一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2012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老师颜艳红虐童事件曾轰动一时,一方面是因为虐童性质恶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颜艳红所得到的处理:温岭警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这一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凸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缺失。”皮艺军指出,我国没有国家一级的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问题的行政机关,相关问题基本都是由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来处理,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是很难落到实处的。

“我们不可能什么事都找警察,就如蓝孔雀幼儿园事件一样,如果虐童未造成可由公安机关介入的伤害程度,又应该由谁来管?”皮艺军认为,我国可建立国家一级的少年保护局,对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专门管理,以期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零容忍’,从最小的方面开始保护”。

皮艺军还建议国家应鼓励一些社会保护组织和社会支持系统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比如支持和欢迎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少年犯的工作,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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