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5 09:36:37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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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对维护食品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分6章共46条,包括总则、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
专家解读
食品业有关专家表示,该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化,更有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
专家称,该办法规定,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其次,《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而且,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另外,还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受委托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文章原载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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