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09:06: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宣布,为加强指数的运作和管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并于19日发布实施。
这一《细则》是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上证系列指数及利用上证所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上证系列指数指上证所编制或授权编制并发布的,名称中包含“上证”的证券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上证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分类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债券指数等。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根据《细则》,上证所负责上证系列指数的研究设计、编制发布、宣传服务、经营等指数管理营运工作。根据需要,上证所可授权其他机构承担上述工作。
编制上证系列指数可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则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上证所或上证所授权机构根据上证系列指数特点制定具体的指数编制方法,并可根据需要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调整。利用上证所交易信息编制指数,须经上证所或上证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未经上证所或上证所授权机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上证所信息编制指数。
上证系列指数的相关权益归上证所所有,使用上证系列指数的实时值、成份股权重以及利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等,须经上证所或上证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上证所和上证所授权机构努力维护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指数及其相关数据中断、遗漏或者错误而给使用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失。
《细则》自2007年6月19日起实施。2004年7月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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