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10 09:34: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监会银监会规范商行发行公司债-业内分析投资者应注意减记条款风险
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9日介绍,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金。该《指导意见》自11月6日起施行。
依据《指导意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即拟上市商业银行。
发行的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公司债券以及具有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与一般公司债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补充银行资本金,满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需要。而减记条款公司债,与银行发行的一般公司债又有所不同。含有减记条款的公司债,意味着商业银行如果不能满足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购买这些债券的人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收益,也就是说债券到期不能还本,更不会有高出银行利息的收益。但她同时称,现在商业银行经营都比较好,利润高,一般不会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情况。
但正是其于发行的债券包括有减记条款的公司债,所以《指导意见》要求 ,加强减记债风险管理,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鉴于公司债券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特别是减记条款带来一定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同时,鉴于非公开发行限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指导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具体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另行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该业内人士分析称,银行发行含减记债的公司债券,是一种创新举措,对银行也构成利好。这意味着上市商业银行除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募集资本金以及将来可能的发行优先股以外,现在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多了一种补充资本金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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