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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03-28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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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出台-
近日,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制定出台《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附: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城(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大力推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财产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区道路上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具备办理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事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派驻有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负责协调,解决适用本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善后事宜。
第二章 交通警察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设区市(或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证书。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具备上述资格的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第七条 城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当根据辖区勤务安排和具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的人员状况,对辖区道路实行网格化管理,合理安排每名交通警察管辖区域,负责每日7时至19时执行勤务时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19时至次日凌晨7时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由辖区事故处理部门负责。
各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与各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及事故处理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机制,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第八条 发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未造成人员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机动车无号牌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无有效交强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的;
(四)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九条 具有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在责任区执行勤务时,发现或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类别,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根据《河北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车辆损失无异议,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车辆损失无法确定的,交通警察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待车辆确定损失后,2日内可共同申请驻点警务室民警进行一次调解,接到调解申请的驻点民警,应当在1日内完成1次调解。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于每周一交辖区事故处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签字确认的《保险车辆定损清单》及维修发票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索赔。
第十二条 遇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视情况标明现场车辆、伤亡人员等痕迹物证具体位置,保护现场,疏导交通,通知辖区事故处理部门出警处理。
对于前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报市级事故处理部门批准,移交辖区事故处理部门使用一般程序处理。
第三章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解决:
(一)在城市区道路上,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二)凡异地投保在河北省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原则接受承保公司的委托后,可由其移离事故现场后,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
上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第十四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见附件)。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五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投保公司没有进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十八条 各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辖区公安交通警察队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执勤交通警察要求撤离现场而当事人拒不撤离的,或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应当依法强制撤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且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教育放行。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处理适用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的水平,建立简易程序事故处理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执行相关职务并进行培训;2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简易程序事故处理资格;考核3次达到优秀的,应进行表彰奖励,适时晋升事故处理资格。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在3个月内引起当事人2次以上投诉,并查证属实或者丢失简易程序事故档案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应当撤销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对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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