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宁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4 11:26: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社区矫正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新增规定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继今年6月首次亮相,社区矫正法草案近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机构、人员和职责”一章,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社区矫正程序规定,注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并强调按需矫正,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采用社会化方式,草案二审稿新增多项内容,包括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依照规定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同时还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新增经常居住地可作执行地等规定
草案二审稿完善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增强可操作性。考虑到由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收监执行,对于异地执行存在操作困难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可以由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实践中,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容易出现争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
为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管,防止脱管、漏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社区矫正,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新增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内容
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不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对象义务和负担,限制其合法权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对此,有意见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
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此外,还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修改补充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条件、程序、方式。规定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对于可能逃跑或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
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增设了法律责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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