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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3 15:50: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在我国掀起一阵打黑风暴。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的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则把上述解释内容正式写入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2002年的立法解释,是在当时的司法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现在把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的条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

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赵秉志说:“敲诈勒索罪等几个罪名本身并不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名,但敲诈勒索等行为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时惯用的手段。根据司法实践,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门槛,有的对惩处首要分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能从更多方面遏制黑恶势力发展。”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罚金刑。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修正案(八)草案中加大了强迫交易罪的惩处力度。 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

此外,修正案(八)草案还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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