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则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4 16:06: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以前,企业如果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丢了可以抵税的那一笔钱;从2007年1月1日起,随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始施行,这一“缺憾”将得到有效的弥补。不仅如此,“新规”还将在人性化管理、手续更加便捷等方面,带给纳税人更多的帮助。
12月1日,温州国税局举办“2006年第二期税收政策公告会”,对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公告和详细的讲解。康奈、澳伦、泰马和三雄麒等近20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在企业和纳税大户的相关负责人,应邀参加了公告会。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去,还将通过媒体、温州国税网、各县(市、区)国税系统召集所属企业等方式进行告之。
据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已成为历史,其现行的使用规定的大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当前的管理需要。今年10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总结了1994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经验教训,为了适应当前的工作形式和潮流,特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的基本概念,规范了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较之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旧规”,做了较大的修改。
“旧规”颁布时,发票管理依靠手工登记台账,手工开具发票,手工的人眼审核、比对和稽查专用发票的真伪,因此,原有大部分规定只能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适用。
而当前,我国对专用发票管理采取的各项措施都已建立在计算机防伪税控系统平台上,相关纳税管理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新规”删除了适用于手工版专用发票的有关条款,增加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废止了之前部分文件规定,并针对现实中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人性化管理、简化手续、实现以票控税以及较好地解决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等方面,将带给纳税人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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