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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一大进步-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14:59: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一大进步-

行政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执法部门多、领域广。公安部9月8日向媒体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这是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程序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在公安机关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长期以来,公安办案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主要表现为程序法治观念淡薄,执法程序法制建设滞后,影响了公安执法水平和整个公安法制水平的提高。

《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程序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程序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程序规定》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观念。《程序规定》贯彻了便民、利民的原则,体现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思想。并从便民的角度,对送达方式作了严格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执法程序规范不是可有可无,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摆设,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广大公安民警要通过学习《程序规定》,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等,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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