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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3-22 14: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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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解读-机票最多可打五五折 部分航线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 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
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 (陈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对象由传统的公费旅客为主,逐步转变为公费、自费旅客并重。航空运输消费行为多样化,市场需求价格弹性增强的趋势日益明显。为使民航运价管理体制适应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日前发布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该方案将于2004年4月20日起生效。
一、航空票价将出现三大新变化
一是航空运输企业将根据本企业的营销策略,针对不同旅客的需求、承受能力,实行不同的价格水平;二是价格水平的不同,将同时带来服务质量的差异,即针对不同的票价水平将附加各种不同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能涉及购票时间、团队规模、旅客身份、改签限制等多个方面;三是航空运输企业将根据销售进度,灵活调整不同票价水平和限制条件对应的座位数量。由此可能出现部分旅客即使符合规定的限制条件,也无法按所对应的价格水平购得机票的情况。
二、民航价格改革方案兼顾三方利益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从总体上看,兼顾了消费者、航空运输企业和国家三方面的利益。 通过强化明码标价、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航空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选择适宜的票价种类和水平,在票价浮动中得到实惠,减轻消费者负担;赋予航空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有利于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积极开拓航空运输市场;通过落实改革方案中的各项监管措施,加强政府对航空运输市场的监管,有利于防止恶性竞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航空运输的要求。
(二十):“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航空运输企业在制定或调整票价时,必须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提前对外公布各种销售票价及适用条件。各销售网点,应利用与民航统一订座系统联网的售票终端等形式,向购票旅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种折扣票价的适用条件和价格水平等信息。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按照实收票款金额填开机票,严禁虚开票面金额。”
三、调整了票价下浮幅度机票最多可打五五折
方案允许航空运输企业以现行在境内执行的国内各航线票价水平(不含燃油加价)作为基准价,在上浮不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不超过45%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的票价和适用条件,需提前报民航总局、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考虑到部分航线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三类特殊航线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
(十):“除第(九)条规定航线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浮动幅度管理。票价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票价下浮幅度,根据不同航线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对外公布。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除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线外,其他国内航线票价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少数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统一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四、对部分航线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
这三类特殊航线是:对省、自治区内,及直辖市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已经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航线,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对由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及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以适应消费者需求,鼓励航空运输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中国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航空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
(九):“省、自治区内,及直辖市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短途航线,已经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NET,下同)对外公布。”
(十):“除第(九)条规定航线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浮动幅度管理。票价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票价下浮幅度,根据不同航线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对外公布。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除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线外,其他国内航线票价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少数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统一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五、完善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内容
《方案》指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民航、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暗扣销售、非法经营机票的行为。对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民航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十五):“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监控各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执行情况。”
(十六):“由民航、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暗扣销售、非法经营机票的行为,实现对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监管制度化、程序化。”
(十七):“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组织对一个运输年度内,全部经营航线平均收入水平低于航空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航空运输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组织对一个运输年度内,全部经营航线平均收入水平低于航空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航空运输企业,进行重点核查,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对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民航主管部门依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指出暂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权限、审批程序等问题,改变现行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由现行民航总局统一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改为实行幅度管理。允许航空运输企业与销售代理人按平等自愿原则,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代理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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