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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 【发布单位】作者:曾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31 17:38: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为确保国家最高科学荣誉在评审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将实行评审信誉制度。

记者从科技部获悉,为避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不受一些因素的干扰和玷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新近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用较大篇幅对“监督及异议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将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科技部将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将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此外,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特别强调,对提出的异议,“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一些科技界人士对记者表示,鉴于目前学术腐败向上和向下发展蔓延的势头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上述修改,对维护我国最高科学荣誉的纯洁和透明,无疑是一种有力措施。但措施再好,关键还在于实施。

(文章原载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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