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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宁夏盐池县执法检查可邀请检察院人员参与-
  • 【发布单位】作者:薛正俭 薛文 张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07 16:17: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宁夏盐池县执法检查可邀请检察院人员参与-

近日,宁夏盐池县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盐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可邀请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参与执法检查。


据该县人大有关人士介绍,此举旨在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增强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监督作用。受邀参与执法检查的检察院,将重点检查执法单位在执法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和漏洞,以分析研究执法不廉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协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健全机制,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必要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建议,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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