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任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28 15:56: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国际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10月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27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者的从业资质、经营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业界人士指出,在保险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发展的趋势下,制定新的“游戏规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如今,登陆淘宝等知名电商,搜索“保险”二字,从车险、母婴保险,到儿童大病保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可谓琳琅满目。作为传统销售渠道的补充,在网上买保险,就像买衣服、买食品一样方便。统计显示,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约为860亿元,同比增长195%。尽管互联网保费收入不到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5%,但发展势头强劲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7月27日,随着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互联网+”时代的保险业终于迎来了行业新规。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国家及时出台顶层规范,是顺应趋势制定新的“游戏规则”:“目前,国内有80多家保险公司,大部分都通过自有的网站销售产品;也有一些完全独立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公司,数量比较少。随着更多实体性的保险公司开办自己的网站,社会资本也会投资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领域,这样就需要把“游戏规则”设置好,保证这个行业的有效运转。”
这份即将于今年10月实施的监管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的准入资质、经营规则、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从经营资质上,只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才可以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投保人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到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
对此,郝演苏指出,设置准入门槛,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的“无序生长”局面将得到规范,“金融行业就是监管比较严的,有些没有向监管部门备案的中介、第三方,你来卖保险产品是不可以的,要有特殊的牌照。”
现实生活中,人们上保险时,通常因条款约定不明晰而陷入理赔不力的被动局面。作为销售渠道的延伸和创新,如何维护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权益,显得十分重要。监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教授王绪瑾认为,这些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比如,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存在着是否会如实告知的问题。它不像当面销售时那样,可以对报损等详细情况进行告知。但网上销售就很难做到这样。为了避免这些争议,导致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就作出了这些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保险既是指新的销售渠道,也应指保险产品创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对记者表示,目前,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需求的新险种还并不算多,“目前,更多是渠道的分支,真正的互联网产品产品应当讲规模很小。比如,网络上的‘退货险’是针对互联网业态开发的,但是它的比重很少。”
监管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