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尹长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09 08:43: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出台-
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该法规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子女入学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该法规规定,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投资所在地,其家属就业及子女中、小学入学、幼儿园入园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赠与、出租、转让。法规要求对外来投资者统一实行缴费登记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未经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缴。
“八项禁令”约束政府
该法规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许诺或者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
该法规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有以下8种行为:对外来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附加任何条件;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评比、产品展览等活动及国家规定外的培训;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等;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提前征收税款,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幅度;摊派、索要赞助和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还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不得非法采取扣押、查封、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规定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检查。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时知悉的外来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诉侵权
该法规规定外来投资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诉和控告。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规定县级以上招商引资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也可以受理投诉案件,并要求受理投诉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文章原载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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