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丘剑华 任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5 13:53: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14日起,《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上发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加班工资标准计算、欠薪处罚与追讨等近年来劳资纠纷热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加大了民主立法步伐,今天将召开新闻发布会,把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经济界极为瞩目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在报纸及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据悉,近年来,因工资标准、支付等引起的劳动争议逐步增多。2003年,广东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833宗,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有599宗,涉及职工9.1万人。
加班工资计算惹争议
对工资标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的确定上,由于劳动者基本报酬的不确定,目前对工资支付和工资支付监督颇为困难,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随意说,有的按平均工资算。
为解决这一纷争,草案第七条引入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其支付办法。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这样加班工资也就以这一概念为计算基数。比如: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还应另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报酬。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也有权查询和核对工资清单。
包工头跑了找发包方要工钱
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和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涉及劳动者的人数和月份处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在二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针对建筑工程承包问题较多,一些单位层层转包,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等问题,草案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后果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禁止其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文章原载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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