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24 1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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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将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不再审批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规范认证咨询活动,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比较以往出台的相关内部规范,此次《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调整了认证咨询机构的范围,规定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明确将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法》明确指出,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为使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组织。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还简化了对认证咨询实施程序的流程性规定,扩大了咨询机构的自主权,有利于咨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等。
和国家认监委《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规范相比较,此次《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调整了“认证培训机构”所指的范围,详细规定了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明确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该《办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获得批准后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在培训对象和培训师资力量上《办法》明确指出,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不再对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进行审批。
此外,《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办法》对有可能造成含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培训机构和管理者对本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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