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3-30 08:40: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内容具有便民、快捷、严谨等三个方面的鲜明特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司法确认的条件和范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方面,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司法确认,《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方面,《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关于确认决定的法律效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若干规定》还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审查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的情形、法律文书、案外人权利救济、费用、向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情况、经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确认如何办理等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另据介绍,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司法确认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转情况,经过认真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稿)》。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公安部等单位的意见,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有关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充分论证。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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